
离婚本应是结束一段婚姻关系、重新开始生活的过程。但对于一些家庭来说,离婚并没有真正结束冲突。
分居以后,前配偶可能不断提出新的申请、动议或其他法律程序;已经解决的问题被反复拿出来争议;对方迟迟不提供财务资料,却不断要求您回应新的法院文件;甚至在没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反复申请动议,让您一次又一次花费时间、金钱和精力应对。
这种情况下,很多人会产生一个疑问:
“他为什么一直把我告上法庭?我是不是永远都摆脱不了这段婚姻?”
在安省家庭法中,这类行为可能涉及一个越来越受到法院关注的概念——诉讼滥用(Litigation Abuse)。
如果您正在经历类似情况,寻找一位熟悉家庭法院程序的多伦多离婚律师,不仅仅是为了回应某一份法院文件,更重要的是要制定一个能够控制案件范围、减少不必要程序并推动案件最终解决的整体策略。
什么是家庭法中的诉讼滥用?
“诉讼滥用”并不是简单指一方在家庭法院中输了官司,也不是只要双方争议激烈就属于诉讼滥用。
在 Ontario 的家庭法案件中,诉讼滥用通常是指一方不当利用家庭法院程序,使另一方或子女承受超出正常家庭法律程序所产生程度的经济或情感伤害。
这一概念近年来在安省家庭法院判决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因此,诉讼滥用关注的不只是“谁赢了官司”,而是一个人是否在利用法律程序本身持续伤害、控制或拖延另一方。
前配偶一直申请动议,是不是就是诉讼滥用?
不一定。
法院通常需要结合行为模式、案件背景、申请内容以及对另一方造成的影响来判断。
真正值得警惕的是一种持续性的模式,例如:
已经有明确的法院命令,但一方反复无视;
已经处理过的问题,没有新的实质情况,却不断重新提出;
一方不断提出缺乏合理依据的动议;
故意拖延程序,使另一方不断产生律师费;
拒绝提供必要的财务披露,同时不断要求对方提交新的材料;
利用法院程序持续骚扰、羞辱或恐吓前配偶;
通过不断改变法律立场或程序要求,让案件无法向最终解决推进。
加拿大司法部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资源也特别提到,诉讼程序有时会被控制型行为人用于继续控制和骚扰前伴侣。相关行为可能包括反复提出没有必要的动议、拖延法院程序、拒绝及时提供完整财务披露,以及不断更换法律代表等。
“高冲突离婚”和“诉讼滥用”有什么区别?
这也是很多人容易混淆的地方。
高冲突(High Conflict)的夫妻可能双方都不愿意妥协,双方都可能提出很多不同意见。
而诉讼滥用通常更加关注一种不对称的行为模式:
一方持续利用法律程序,让另一方承受不必要的经济、情感或程序负担。
也就是说:
法律程序是不是被不当利用来制造伤害、拖延、控制或者增加对方的负担。
这一点对于当事人非常重要,因为如果只是把所有不利于自己的法院申请都称为“诉讼滥用”,并不能帮助案件解决。
一个有经验的多伦多离婚律师通常需要从整个案件的行为模式出发,判断哪些程序是合理的法律行动,哪些行为可能已经超出了正常诉讼范围。
2026年安省家庭法出现了一个重要变化
对于正在经历反复诉讼的家庭来说,2026 年的 Ontario Family Law Rules 有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新变化。
2026 年 9 月,安省家庭法规则增加了 Rule 1.4——“Frivolous, Vexatious or Abusive Cases or Motions”。
根据新的 Rule 1.4,如果一个案件或动议从表面上看属于:
- 无意义或缺乏依据;
- 无理缠讼;
- 或者构成法院程序滥用;
法院可以考虑暂停或驳回该案件。法院可以主动采取行动,也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处理。规则还规定了相应的申请程序,包括使用 Form 1.4 提出请求。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法院发出相关通知后,案件可以被自动暂停,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当事人不能继续采取普通案件步骤,直到法院决定是否暂停或驳回案件。
这意味着,对于某些明显存在程序滥用问题的家庭法案件,法院现在拥有更加明确的程序工具来处理。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我认为前配偶在骚扰我,我就可以要求法院禁止他打官司。” 是否达到 Rule 1.4 的标准,需要法院根据具体事实判断。
法院还可以限制“无理缠讼”吗?
在严重情况下,还有其他法律机制可以处理持续的无理诉讼。
《安省司法法》(Courts of Justice Act)第 140 条规定,如果 Superior Court 或 Court of Appeal 的法官认定某人持续且没有合理理由地提起无理诉讼,或者以无理方式进行诉讼,法院可以作出相应的限制性命令。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这类命令可以限制该人在未经 Superior Court 法官许可的情况下继续提起新的诉讼,或者继续已经开始的程序。
这类命令属于比较严重的司法措施,并不是普通离婚案件中可以轻易获得的结果。
因此,如果您认为前配偶存在诉讼滥用,重点通常不是马上要求法院“禁止对方打官司”,而是需要通过完整的证据记录,让法院看到持续性的行为模式以及这些行为对案件造成的实际影响。
诉讼滥用会影响律师费吗?
有可能。
安省家庭法规则对诉讼费用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决定 costs 时会考虑当事人在案件中的行为是否合理,以及其他与案件程序和费用有关的因素。
2025 年更新后的 Family Law Rules Rule 24 规定,除非存在其他情况,成功的一方通常有获得相关步骤费用的推定权利;如果一方存在 bad faith(恶意行为),法院需要按照 full recovery basis 处理费用,并要求相关费用立即支付。
因此,如果一方通过不合理的程序行为不断增加对方的法律费用,法院可能在费用问题上作出相应处理。
但是,并不是只要一方输了动议,就一定需要支付对方全部律师费。
法院仍然会考虑具体案件、双方行为、争议的重要性、合理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如果前配偶一直把你告上法庭,你不一定要一个人面对
离婚之后仍然不断面对前配偶的法院申请,会让人产生一种“这件事永远不会结束”的感觉。
但家庭法院并不是为了让一方通过无限重复的程序继续控制另一方。
如果您在 Toronto 或 GTA 面临:
- 前配偶不断申请动议;
- 对方反复提出已经解决的问题;
- 不遵守法院命令;
- 拒绝提供财务资料;
- 不断拖延案件;
- 通过法律程序增加您的经济和精神压力;
- 涉及家庭暴力、控制行为或持续骚扰;
那么了解是否存在诉讼滥用(Litigation Abuse)问题,是制定下一步策略的重要一步。
TCZ FAMILY LAW 赵天川律师事务所为 Toronto 及 Ontario 客户提供离婚及家庭法律服务。如果您的离婚案件已经进入长期诉讼,或者前配偶不断通过法院程序增加您的负担,专业的多伦多离婚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帮助您了解可采取的法律和程序选择。
每一个家庭法院案件都有自己的事实背景。是否构成诉讼滥用、是否适合案件管理、是否可以申请费用或其他程序性救济,都需要结合具体证据和法院程序进行判断。